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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霖说法】谈谈掠夺性定价
作者:黄伟霖律师 发布于:2020/5/6 13:40:42 点击量:

案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旅游行业巨头以大额补贴向游客退款,远远超出航空公司等票款实际退还的金额,近乎全额退款,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析:我个人认为,上述退款行为若构成掠夺性定价,则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所谓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为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美国对掠夺性定价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价回扣、补贴、广告劳务费故意进行歧视,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是非法的。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美金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用”。此外,《谢尔曼法》第2条关于图谋垄断的规定也适用于掠夺性定价行为。

欧盟竞争法的相应法律规范主要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掠夺性定价的规范。

在我国,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有四:(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从事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3)无正当理由;(4)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分述如下:

一、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看《反垄断法》第18条的6项因素;其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其占市场份额不足1/10时,则不应推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市场存在有效竞争,有其他的竞争者存在排除其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就可以认定不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成本价的界定:在旅游行业,航空公司、旅游点的退款相对固定,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有迹可循。

三、无正当理由:这里需要指出,即使有一些合法目的,比如减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消费者的损失,并不排除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

四、反竞争的后果:显然这样近乎全额退款的做法,会造成捆绑客户、封锁市场的后果,若这家旅游行业巨头不能证明这样的退款会产生效率增益、惠及客户反而使竞争效果消失的话,应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的行为。

救济渠道:分行政、司法两途。行政上,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反垄断职责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行政复议)。司法上,民事垄断案件由中院管辖(上海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最后想说的是,被逼退款倒闭的小企业可以要求索赔,这涉及因果关系等问题,可如果不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将使《反垄断法》的禁止性效力受到削弱,所以应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