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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林在网上询问:“看到一种新的骗钱套路。就是忽悠不太懂经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搞资金诈骗,美其名曰——股权投资,不知这个有什么说法?”
答:“确实如此,什么信托、资管、理财、REITS、回报率……总之,说得天花乱坠,骗人投出钱来,抓到篮里就是菜,然后给一张股权证书,或者是出资证明书,或者债权登记表,或者股权质押申请表,或是入股协议,或是代持股协议,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等到最后款项到期推三阻四,见苗头不对,咨询律师才发现上当受骗,钱打了水漂,发财梦也做不了了。”
问:“对付这样的套路,有何应对之策?”
答:“无非刑事、行政、民事三种途径。刑事上,涉及罪名主要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而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不怎么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等等。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以行为人实施诈骗为前提。换言之,只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如果金额不够大(个人<10万;单位<50万),而且以集资诈骗罪(未遂)或诈骗罪要求刑事立案未果的情况下,则可尝试走行政途径。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由于担心崩盘之后颗粒无收,许多受骗上当的投资客会转向民事诉讼,以期早日拿回自己的钱款。这时骗钱的一方会聘请律师,振振有词地说双方是投资关系,拿出当初签订的协议,证明书之类,辅之以股东名册之类的东西。转眼之间,受骗的投资者成了某个空壳公司的股东了。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股东出资可以转让,但并不可以抽回啊?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双方之间的关系需要慎重认定,要探寻双方的真意。借贷?存款?行纪?委托?信托?初步看来似可归入较为宽泛的委托合同的范畴,当然也有可能是借贷关系。在被告采取欺诈性手段侵占财产的情况下,原告自然可以请求返还钱款,并基于资本增值的本质要求主张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若只是返还本金,恐与法律的价值观相悖。退步而言,即使确实属于股东出资(被告拿出转账记录和公司账簿证实确已出资到位)的情形下,只要没有被登录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如章程、股东名册)之中(原因各种各样,后果也会有所不同),则其对社会而言可能不会被承认具备股东资格,可能与登记的股东之间形成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这时,原告应有权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以便变更或增补工商登记内容;也有权放弃其股东资格,要求收款方退回其出资、负担孳息等损失,完全属于自主选择的问题。”
答:“最后来谈一点感想:阳光与阴影总是相伴而生,大大小小的骗子睁着贪婪之眼,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设个套,让你跳,最后据为己有,使无辜公众的血汗钱化为乌有,将当地的金融秩序搅得乌烟瘴气。事先涂脂抹粉,乔装打扮一番,或称财大气粗,或言钱途无量,或说自己后台过硬,或者抛出香喷喷的高利诱饵,最终利令智昏,演出一幕幕人间悲剧,将人性的贪婪、狡诈、无知等演绎得淋漓尽致。所以,对那些手中有些闲钱的人来说,是不能兴之所至,就随意投入的,必须要想清楚其中的方方面面问题,才不致使钱掉入他人口袋而无法要回。你盯着他的利息,他盯着你的本金,若是投资出现差错,连本金都无法捞回,可真是天大的事啊。一家人会因此长期笼罩在‘失血’的阴霾里,久久难散!贸然跳入陷阱,要想抽身就没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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