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
- 13818399395
- 电话:
- 021-64320056
- 邮箱:
- yujunlawfirm@163.com
- 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7号美奂大厦23AB
案情简介:
A员工的工作岗位为车管员,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出来时看见一辆车停在车道上,因车道上不允许停车,A员工喊驾驶员驶离车道,但驾驶员没有听见。A员工当时比较急,就翻越栏杆欲过去让其驶离,但在翻越过程中不慎摔跤,右肘着地受伤。
人社局认为:
A员工翻越栏杆虽然方式不妥,但不能因此否认其返回工作岗位的意图,根据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A员工受伤属于工伤范畴。B公司认为A员工系自残,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A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读:
B公司对A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不表异议,但认为A员工系自残,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B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员工系自残。A员工的情况是否属于“因工受伤”,这也是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工作原因有其特殊多样性,吃饭、上厕所等生理需要,虽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即使因劳动者疏忽大意等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A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完厕所翻越栏杆返回工作岗位时不慎摔伤右肘,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未支持B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期讲师:曹凤玲律师
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同时也是静安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团宇钧所的主要负责人。主要代理婚姻、合同、继承、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及刑事案件,执业期间担任过中小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社区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